威廉希尔williamhill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公司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各公司产品单位要紧紧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并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入学通知书要求),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经研究生处批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须在三个月内经公司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方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并可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公司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或怀孕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所)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或休息。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次年6月份)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学院(系、所)、研究所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研究生处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亲自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所)办理注册手续。缴费生未交费者不得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所)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各院(系、所)应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一上午将研究生注册情况报告研究生处。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有关请假的规定
1、事假 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
研究生请事假,半天内由任课教师批准,指导教师同意;1至7天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所)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7天以上的填写《威廉希尔williamhill研究生请假登记表》,由导师、所在院(系、所)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请假期满需销假。
2、病假 在学研究生因病可请假休息,但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指定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需修养治疗的,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院(系、所)领导批准同意,按病假证明的时限办理请假手续。
3、因公请假 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随意停止研究生的学习,抽调做其他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一周以内由导师提出,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处备案;一周以上需填写《威廉希尔williamhill研究生请假登记表》,研究生处审批。
(二)考勤
课堂考勤(含实验、实习课)由任课教师负责,研究生所在院(系、所)负责常规检查,研究生处负责不定期检查督促。出勤情况要纳入课程成绩考核。
集团及研究生处组织的活动及其它日常考勤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出国(境)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院(系、所)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在假期办理结婚,学校不分配结婚用房,不给生育指标。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责令退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公司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息治疗的可申请休学。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已婚女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宜生育,如坚持生育,则必须休学一年,且在读期间不能参加评优活动。因怀孕休学者休学时间为一年。
第十七条 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或休息。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的待遇,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必须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或学习期限已满,未经研究生处批准不参加答辩者;
(三)学位课旷考,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连续旷课超过两周,或离校学习、考察及进行科研工作,不按计划返校逾期两周且未事先向研究生处申述理由者;
(七)自费出国留学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对研究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员工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听取员工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报董事长办公会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视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成绩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享受以上待遇。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学历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之日内没有接受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就业。
(三)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委托单位。
凡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必需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停止享受研究生一切待遇。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但须经转出和转入单位批准。
(一)研究生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
(二)经学校考核认可,员工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所)负责人审查,征得拟转入院(系、所)负责人和导师考核同意,经研究生处上报校主管领导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研究生转学,由所在院(系、所)提出,报研究生处同意,董事长批准,征得拟转入的培养单位同意,可转至国内其他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的对口专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因转专业而导致的在校学习时间延长,学校将不负担研究生的助学金和培养业务费,由研究生和导师自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留校察看期间。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奖励和表扬。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科技创造、省部级以上竞赛和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员工可给予单项奖励。具体办法按《威廉希尔williamhill研究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已改进错误,可按时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院(系、所)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具体按照《威廉希尔williamhill研究生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留校察看期满但未改正错误或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者;
(八)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勒令退学的员工,学校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凡被开除学籍的员工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
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员工按规定期限离校,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由所在院(系、所)做出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院(系、所)提出,研究生处同意,董事长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
第八章 课程学习成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入学后一个月内,按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好课程设置计划;第一学期内制定好个人培养计划。
第三十二条 硕士生的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语课、专业基础理论课、专业课。
在研究生课程中还开设一定的选修课。同等学历者需修补修课。
第三十三条 课程学习(含教学实践)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总学分要求35~40分(含教学实践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计算学分。学位课成绩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60分或及格为合格。完成120学时教学工作量,考核合格计2学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所选课程,必须在该课程开出的前一学期的16~18周确定,并经导师批准后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时间一般为150分钟。
学位课为考试课,以百分制记分,考试成绩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总分的60%,平时成绩不超过总分的20%。考查以“合格”或“不合格” 记。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准缓考。因意外事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考查),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经研究生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视为旷考。旷考课程必须重修,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经过批准中断某课程的学习,可在该课程考试两周前申请暂不跟班考试,随下年级重修该课程后再考。
缓考、重修申请需经任课教师、导师、所在院(系、所)领导批准(公共课需研究生处批准),重修成绩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八条 在考试中犯有作弊行为者,以不及格记成绩,并不予补考。
第三十九条 硕士生必修课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及原考试成绩。研究生课程补考需缴纳补考费。
第四十条 研究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签字认可后,于课程结束后两周内报研究生处存档,院(系、所)同时存档。
第九章 中期考核分流
第四十一条 硕士生入学后一年半左右,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中期考核分流。中期考核分流的具体办法按《威廉希尔williamhill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章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申请学位的各项要求,由本人于要求提前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所)审查同意签字,送研究生处核查,经确认可以提前毕业,报主管董事长批准,请校外专家进行论文盲审通过后,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和毕业。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享受三年的助学金和培养业务费。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所)审查同意签字,送研究生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四年。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助学金和培养业务费,并向学校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第十一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学业,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经所在院(系、所)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已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个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由本人申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学满一学年以上且课程考试合格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重新申请答辩费用自理。
第四十六条 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按《威廉希尔williamhill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须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按规定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处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报省教育厅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由学校颁发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一律不予补发,但可由研究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
第五十一条 应届毕业、结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政策和规定统筹管理。
本细则有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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